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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晚報11月3日訊(記者 鄭瑞洋 通訊員 陳家煊)時下,微信、支付寶已成為借錢、交易的新方式,而一旦需要維權,這些電子數據能作為證據嗎?近日,連江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林某與被告毛某是同學關系,而毛某在手機店上班。去年12月,女子林某通過微信向毛某訂購了兩部二手iphone6,并通過支付寶轉賬6500元。

      然而,今年1月,毛某以手機成色不好為由,不肯將手機寄出,也不歸還手機款。在林某的多次催促下,毛某保證每個月會歸還相應欠款及利息,但最終僅通過支付寶還了800元。

      之后,毛某多次不回復微信、短信,多次拒接林某電話。

      林某遂將毛某告上法院,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短信記錄截圖、支付寶電子客戶回單及支付寶聊天記錄的打印件,以證明其主張。

      連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與毛某之間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就購買手機達成合意,且林某已支付手機款,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關系。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毛某行為已構成違約,應返還林某5700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發(fā)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了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微信、微博、支付寶等)、博客等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連江法院相關人士說。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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