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投資入股,公司有了利潤直接分紅,但這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近日,鼓樓法院審結的一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為廣大投資者敲響了警鐘。
2019年2月,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簽訂股權合作協(xié)議,共同出資150萬元經(jīng)營某藝術培訓公司。同年6月,公司開始試營業(yè),以公司名義收取學員培訓費。2019年8月至2023年6月,這5人認為公司賬面資金充足,多次通過微信群達成分紅合意,公司共向他們分配7次款項。
然而,2023年8月,公司賬戶現(xiàn)金難以滿足學員退費及日常經(jīng)營需求,公司要求各股東返還提前分配的款項。戊某和丁某迅速返還,但甲某、乙某、丙某卻拒絕退還。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這3人退還分配款項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庭審中,甲某等5人均確認其投資的款項用途為經(jīng)營某藝術培訓公司,再結合聊天記錄等證據(jù),可以認定公司未在財產(chǎn)上作分割或結算,分配款項來源無論是學員學費還是各股東的出資款均應被認定為公司財產(chǎn)。
鼓樓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公司如進行盈余分配,應是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情況下,再由股東會制定分配方案,之后方可分配。本案中,股東未經(jīng)法定程序擅自分配公司財產(chǎn),既侵害公司權利,也損害債權人利益。因此,法院判決甲某、乙某、丙某返還公司款項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三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泓帆)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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