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4個月作案25起 三明兩男子利用POS機刷卡詐騙獲刑
近日,沙縣法院就審結(jié)了一起利用POS機刷卡進行詐騙的案件,被告人馬某、楊某雙雙獲刑!
案情發(fā)展
馬某和楊某都是80后,在同一個地方做點小生意,由于經(jīng)濟效益不好,二人便商量著做點其他的事情。大生意沒錢投資,體力活怕累,思來想去,二人決定“走捷徑”做點輕松又賺錢的事情——利用POS機給人刷卡套現(xiàn)進行詐騙。
2016年3月,馬某和楊某從福建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買來POS機,并制作假冒的中國銀聯(lián)工作牌、名片、POS機簽約單等,冒充中國銀聯(lián)工作人員,一切準備就緒,行騙計劃開始。
二人先后流竄到鄭州、西安、呼和浩特、福州、泉州、廈門、南平、三明、莆田等多地,謊稱可以免費使用POS機,騙取商戶信任。
接著,二人以使用POS機需要綁定客戶銀行卡并刷卡消費才能激活POS機為理由,通過修改POS機商戶名稱的方式,讓商戶實際向綁定了馬某賬號的POS機刷卡消費1800至2000元不等,騙得商戶錢款。
3月至7月期間,馬某、楊某共作案25起,騙到的錢款有49800元。2016年7月13日,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件審理
經(jīng)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楊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共計498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綜合考慮被告人馬某、楊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決定判處馬某、楊某犯詐騙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相關法條
200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銷售終端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xiàn)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若涉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情節(jié)嚴重;500萬元以上的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最高可面臨15年有期徒刑,并處1到5倍罰金、沒收財產(chǎn)。
法官說法
利用POS機套現(xiàn)危害了國家金融穩(wěn)定,增加資金鏈安全風險,同時放大了信貸風險。持卡人透支信用卡逾期未還或者利用信用卡還款周期巧妙進行“空手套白狼”,一旦被發(fā)現(xiàn)會直接計入個人信用檔案。而若惡意透支信用卡后無法還款,還會被認定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界線不容踩踏,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時貪念游走法律邊緣,做違法之事。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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