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2日從自然資源部了解到,為了解決由于歷史上一些房地產項目審批、建設、交易、監(jiān)管等環(huán)節(jié)不銜接、不規(guī)范,導致登記要件缺失,無法為不動產登記辦證的問題,自然資源部、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協(xié)調聯(lián)動,全力推動化解部分群眾“買了房、拿不到證”的歷史遺留難題。
自然資源部等部門明確,相關政策制定中要貫徹“四個堅持”,即堅持為無過錯群眾辦證,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lián)動,堅持歷史態(tài)度、實事求是,堅持疏堵結合、源頭防范。同時,對土地房屋因房企原因被查封、土地房屋被房企抵押等問題提出以下處理原則:
針對土地房屋因房企原因被查封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明確對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法釋〔2023〕1號)規(guī)定條件的購房群眾,已支付全部購房款(含按揭)的不動產(含土地、在建工程、房屋)被查封的,查封機關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與司法政策及時作出處理:
1.辦理預告登記后被查封的,應當解除查封,但因購房群眾自身債務被查封的不得解除;
2.對其他劣后于(在清償順序上次于)購房群眾交付請求權的債務導致被查封的,應當解除查封;
3.對于超標的查封的,應當及時解除超標的范圍的查封;
4.購房群眾就涉案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后因其自身債務被查封的,不解除查封不影響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5.異地法院查封的,屬地人民法院應做好協(xié)調,兩地人民法院不能協(xié)調一致的,逐級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協(xié)調解決。
為防止新增問題產生,對于符合法釋〔2023〕1號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查封土地時,應注明已出售房屋及其對應土地不在查封范圍內;對于已辦理預告登記或購房群眾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不予查封。
針對土地房屋被房企抵押項目辦證問題
以居住為目的的購房群眾已支付全部購房款(含按揭),但房企存在未償還抵押債務的,在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同時,按套注銷對應房屋的不動產(含土地、在建工程、房屋)抵押登記。
對于尚不能實現(xiàn)按套注銷抵押的地方,由省級相關工作機制加強對各地的指導督促,確保政策落實,切實保護好購房群眾合法權益。同時,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機構債權安全。
注銷抵押登記前,各地相關工作機制應與金融機構加強協(xié)商,并督促指導房企按照被注銷抵押登記的不動產的市場價值,通過將本項目超出預售資金監(jiān)管額度的部分依法優(yōu)先用于償還開發(fā)貸款等金融機構抵押債權,或置換、補充新的足值抵質押物等方式,等額足值保障金融機構債權安全。
截至目前,全國累計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房屋2300多萬套。今年以來,已化解230多萬套。群眾不僅拿到“紅本本”,與之相關的落戶、入學、買賣等難題也迎刃而解。同時,源頭防范新增問題的長效機制加快構建,全國2300多個縣市實施新建商品房項目“交房即交證”改革,發(fā)放不動產權證書840多萬本,群眾在拿到新房鑰匙的同時就能領到不動產權證書。
(總臺央視記者 楊瀟 金曉曦)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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