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場主題為“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保護”研討會在北京舉辦,來自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高校的多位著名法律專家學者,暢談民營經濟促進法頒行以來各級黨政機關進一步優(yōu)化民營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必將激發(fā)民營企業(yè)家投身中國式現代化的信心,促進民營經濟持續(xù)、健康和高質量發(fā)展。
同時,研討會與會專家們以案例研討的方式進行了深度探討,就福建華亞集團(以下簡稱華亞集團)合法權益受侵害及集團內部高管因詐騙已被判刑一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剖析,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對華亞集團遭遇犯罪人侵害、不法分子網絡攻擊,甚至有內部人員網絡誣告等難題進行會診,指出通過民事起訴、行政投訴、刑事控告三大手段并舉,對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保護意義巨大。
案例:民營企業(yè)頻受攻擊
據華亞集團法務部負責人回憶,華亞集團的創(chuàng)業(yè)史要回溯至1999年。當年集團創(chuàng)始人許某某成立福建省長樂市華亞紡織有限公司,并任職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
2003年,企業(yè)關注到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煤炭資源便利的條件,為擴大經營規(guī)模,隨即在當地成立了新金山公司。2005年,華亞集團成立,控股新金山公司和華亞紡織有限公司。在企業(yè)迅速發(fā)展中,白手起家的許某某將華亞集團部分股份半賣半送給五位親戚。
后因種種原因,上述五人與許某某產生分歧。2019年5月10日,五人簽訂《一致行動協議書》,聯合成為共同體一致對抗華亞集團及許某某,并在協議中達成“違約人自愿在出現違約行為時,以自己在公司工商注冊登記上認繳出資金額的10倍向共同體的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如有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羈押或最終判刑的,按照1000萬/年標準予以補償”等約定。在簽訂協議后,小股東對華亞集團及許某某實施了一系列的打擊報復。
其中,雙方爭議最激烈的就是公司的控股權,幾經訴訟,法院最終判決認定許某某一方占股為50.22%,擁有絕對控股大股東的法律地位。
2019年起,以林某某為首的多名小股東找到公司高管王某某等人,以利益誘惑伙同多名律師提起了多起虛假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意圖侵占新金山37.5%股權(對應出資款1800萬元),小股東們又和王某某等高管簽署九方《一致行動協議書》(《九方協議》),訂立攻守同盟對抗華亞集團和許某某。
2022年,林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后法院判決二人詐騙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林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最終得以公之于眾,但華亞集團方卻認為,林某某行為惡劣且沒有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法院判處林某某緩刑明顯過輕。華亞集團方更氣憤的是,事后發(fā)現王某某聘請辯護律師的費用,竟然來自華亞集團總公司旗下子公司的資金,林某某還挪用了該子公司巨額資金,因此涉嫌挪用資金罪。
同時華亞集團方發(fā)現,林某某被解除刑事強制手段后,互聯網上出現了大量攻擊華亞集團和許某某的網帖,在大眾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自身包裝成被害人,捏造事實、抹黑、中傷華亞集團及董事長許某某,以達到損害華亞集團及許某某聲譽、同時向司法機關施壓的目的。華亞集團方發(fā)現,林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脫離社區(qū)矯正機構監(jiān)管,多次前往山西、北京等地投訴、上訪,上述網絡攻擊行為也高度疑似為林某某指使,給華亞集團和許某某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研討:多舉措聯合保護企業(yè)權益
對于華亞集團的遭遇,與會專家圍繞著中央精神和法律規(guī)定,從民事訴訟、行政投訴、刑事控告等多個角度展開研討,對其中存在的難點痛點進行專家會診,為企業(yè)和企業(yè)家提供一條操作性強的合法通道。
對于華亞集團內部高管王某某、林某某因詐騙已被判刑一案,與會專家認為,王某某、林某某二人明知“未出資、不占有37.5%股權”,仍以“登記股東+簽字系偽造”為由提起并串通推進民事審判程序,意圖“以裁判文書固定并逐步騙取該股權”,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隱瞞事實+騙取財產”的構成要件,且該詐騙行為將法院作為關鍵第三方,在司法上被視為典型“三角詐騙”。
但是與會專家還認為,王、林二人詐騙標的系公司37.5%股權,對應注冊資本為1800萬,實際估值遠超1800萬元,屬于高價值財產權,其一旦得逞,將直接影響公司控制權,同時二人還把法院作為處分環(huán)節(jié),通過隱瞞與虛假陳述謀求以生效裁判固定權益,這被視為對司法秩序與公信力的直接沖擊;同時,王、林等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可見合謀與組織化特征明顯,客觀危害也處于“高度逼近既遂”狀態(tài),且不認罪認罰,因此按通常量刑邏輯應顯著從重量刑。但法院一、二審最終以“未遂+自首/坦白+情節(jié)較輕、無再犯危險”為由,對上述二人最終“判三緩四、罰金3萬元”,屬于量刑失衡。企業(yè)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在“糾錯—懲戒—修復”三個層面持續(xù)施壓,最大化實現公平正義與實際救濟。
同時,與會專家認為對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其他同案人員,也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企業(yè)可以通過向案發(fā)地公安機關和同級檢察院提交《追訴申請/刑事控告書》,點名請求對與兩名被告“共同實施訴訟型詐騙”的相關人員另案立案偵查或追加追訴;或直接向檢察機關提交《偵查活動監(jiān)督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就偵查不全面、未窮盡同案人員發(fā)出補充偵查建議或檢察建議。
而對于不法分子網絡攻擊甚至有內部人員網絡誣告等難題,與會專家建議執(zhí)行“先止損—再追責—最后治理”的總思路,并行推進民事訴訟、行政投訴、刑事控告三條路徑。
根據我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方可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向侵權行為地或平臺住所地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侵權內容、屏蔽關鍵詞或斷開鏈接,必要時申請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發(fā)布攻擊性言論,并同步向涉事平臺發(fā)送刪除通知,若平臺未在合理期限內采取必要措施,將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企業(yè)方可以向屬地網信部門提交書面投訴,《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文件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方也可以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涉及商業(yè)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的線索,請求責令停止、罰款等處罰。
最為重要的是,企業(yè)方可以向公安機關網警部門等進行刑事控告,網絡輿情攻擊,往往對應多種可入罪的行為類型,需將“具體行為→對應罪名”精準歸類,造謠抹黑、網暴涉嫌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抹黑、詆毀企業(yè)經營則涉嫌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對此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和規(guī)范性文件對此有明確的規(guī)定。
與會專家認為,通過民事起訴、行政投訴、刑事控告三大手段并舉,對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保護意義巨大。
呼吁:保護民企精神應落到實處
對于華亞集團的遭遇,北京大道政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潘茂華律師認為,中央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保護歷來非常重視,就在今年5月20日,我國旨在保護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推動民營經濟持續(xù)而高質量發(fā)展的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
潘茂華律師稱,不難發(fā)現,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一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規(guī)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xù)、健康、高質量發(fā)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充分彰顯黨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fā)展壯大的堅定決心,進一步向社會表明發(fā)展民營經濟是黨和國家一以貫之并將長期堅持的方針政策。
如何落實黨中央保護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的政策,要謹防保護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只停留在“口頭功夫”上,各級黨委、政府、司法機關都應以身作則,嚴格執(zhí)法,全面落實對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的保護,真正為企業(yè)解決后顧之憂,提供堅實的權益保護屏障,解決好社會高度關注的典型案件,是讓民營企業(yè)家們安心投資謀發(fā)展的重要舉措。
“本案中,已經被判刑的人員與發(fā)布攻擊性網帖的人員是否有關聯,尚需公安機關、互聯網行政主管部門等查實,只有各級黨委、政府、司法機關切實落實中央精神,急企業(yè)之所急,才能讓民營企業(yè)擺脫不法干擾,重回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潘茂華律師最后如是表示。(連大有/文 作者系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
責任編輯:趙睿
- 前8個月福建民營企業(yè)進口創(chuàng)新高2025-10-01
- 多重力量驅動 民營企業(yè)創(chuàng)新活力迸發(fā)2025-09-01
- 漳州3家企業(yè)入選全國民企500強2025-09-01
- 最新國內新聞 頻道推薦
-
和潮水拼速度 乘船超近距離感受錢塘江八月十2025-10-10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fā)表了評論